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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8年05月23日 11:48 来源:企业注册处 点击:[ ]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省工商局起草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青海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www.hrfiso.com),通过首页右上侧“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邮编:810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

附: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一)试点范围。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确定在西宁市及大通县、海东市及互助县、海西州及格尔木市、海南州及共和县、海北州及门源县、黄南州及尖扎县、果洛州及玛沁县、玉树州及玉树市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试点。

二、主要任务

坚持自主便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规范名称登记程序,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一)赋予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权利。申请人在试点地区申报名称时,对于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设立登记为同一机关且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自主确定企业名称,自行履行主体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比对服务。省工商局在门户网站开放企业名称库,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查询比对自主确定的企业名称。试点单位应当指导申请人通过查询比对系统准确查询比对自主确定的企业名称,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三)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试点单位要进一步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对与同一登记机关在先登记名称无相同、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且不属于禁用范围的,以申请人自主确定的企业名称一并提交登记申请,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不再发放和收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省工商局在全程电子化和综合业务系统修改调整企业登记自主申报系统流程,供试点单位使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应当同时采集企业名称信息和登记信息,相同信息不再重复填报,并在名称信息填报时增加企业名称查重功能。对查重通过的,继续填报企业登记信息;对查重提示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在先登记名称相同以及属于禁用范围的,不予填报登记信息;对查重提示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相关情形限用内容的,在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后,填报登记信息;对与在先登记名称相近似的,提示申请人存在的侵权风险。

(五)规范企业名称登记审查。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试点要求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查标准,规范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并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开。对通过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时,一并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落实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对发现申报的企业名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六)完善自主申报名称纠错机制。试点单位应当制定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事后监管制度,完善自主申报名称的纠错机制。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法院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企业预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七)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试点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名称使用的相关法律关系,制定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制度。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争议的,由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共同进行争议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负责商标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局要高度重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跟踪调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各试点单位要站在“放管服”的政治高度,认真制定试点方案,完善配套规则,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压缩登记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

(二)做好改革保障。各地局要针对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建章立制、健全机构、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保障企业名称登记人员的稳定性。省局信息中心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全程电子化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权限分配等试点准备工作,并加强动态维护和管理。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试点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试点要求和相关规则,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专业化水平。要围绕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利高效、优化服务的要求,及时总结改进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企业名称事后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完善符合实际的监管、纠错、争议处理等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局要采取有效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宣传解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引导申请人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帮助申请人通过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合法合规自主确定名称。

各地局在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省 局。

省工商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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