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继续做好“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工作,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省工商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青海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www.hrfiso.com),通过首页右上侧“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邮编:810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
附:关于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调整全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从6月20日起,在我省已经实行的“三十六证合一”的基础上,再将全国统一实施但我省尚未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1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2项,农牧部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1项,新闻文化出版部门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1项,气象部门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1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1项等7项,纳入《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事项目录》),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因国家机构及职能调整,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两项合并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证照所属部门调整为海关部门;2017年,农业部取消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不再纳入“多证合一”整合范围。据此,我省目前实行“四十一证合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72号)和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分批分期予以整合,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省工商局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涉企证照事项,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整合证照事项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编制公布《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省工商局公布的《事项目录》,主动落实“多证合一”改革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二、规范“多证合一”信息采集项目
对纳入《事项目录》的整合事项,按照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的要求,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省工商局按照《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附件2)推送给省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避免让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确需工商(市场监管,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信息,由省级相关部门按照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的原则,配合省工商局共同制定青海省“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省工商局依据青海省“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制定《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附件3),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
三、优化“多证合一”办理流程
工商部门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依照企业登记、信息推送、事项公示的业务流程,建立从经营范围到证照事项、信息采集、部门共享间的对应关系,分类处理“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
(一)企业登记。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1.受理。工商部门要通过窗口指导和软件程序引导等方式,指导申请人按照《事项目录》,准确填写企业登记申请书和《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明确选择“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规范填报经营范围,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或者填报信息有误的,或者填报不完整的,不适用“多证合一”业务流程、不公示涉企证照事项,但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企业可以到相关部门后续另行备案。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要指导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工商登记申请,实行“单一窗口”受理;对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
2.登记和备案。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分类办理“多证合一”整合事项。其中:涉及所有企业的证照事项,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涉及部分企业的证照事项,企业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后,方可同步完成相关证照事项的备案或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范围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或“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等表述,不影响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
(二)信息推送。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和“多证合一”采集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其中,对于涉及全部企业的证照事项和只填报经营范围、无需填报补充信息的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对于需填报经营范围,同时补充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以及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信息填报完整的,将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信息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不推送相关信息。对申请注销登记或通过变更登记删减整合事项的,将结果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
省级相关部门采取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的工作模式,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并加强规范管理。对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性。
(三)事项公示。“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的“‘多证合一’信息公示”栏目统一对社会公示。对已整合的所有证照事项名称在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并统一作出“下列证照事项通过‘多证合一’已整合至该企业营业执照”的提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标注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已整合证照事项有前置备案流程且未纳入“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的,明确注明“(应先取得※※前置备案)。”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将登记、备案结果批量反馈给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对于申请人后续通过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的,工商部门在接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后予以公示。
四、强化“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应用
各相关部门将涉企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整合范围时,要按照《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等的要求,联合省工商局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明确信息共享方式、信息互换方法、信息采集项目、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数据对账和纠错办法等内容,推动数据信息高效、及时双向流动,实现信息数据的双跟踪、双反馈。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渠道,推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的对接,在省级层面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和反馈(与海关部门在中央层面以“总对总”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换)。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动本系统省、市(州)、县(区)三级信息数据共享应用,不再发放被整合证照,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要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纳入《事项目录》的证照事项,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逐项制定自律准则、行业规范、经营标准,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将“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的要求,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发挥诚信档案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积极作用,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要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管效能,依托数据信息共享优化服务的同时,对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不实、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范围的,或企业补充更正信息后仍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由商务、工商两部门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证合一”改革的统筹实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成本。要高度重视“多证合一”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调,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提供身份识别、材料扫描等配套硬件设备以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便利化服务设施,为“多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二)省工商局要加快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综合业务系统等的升级改造,建立以经营范围为触发点的“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填报功能模块,完善信息采集、推送、接收、归集、公示等功能。各级工商部门要求优化服务,指导申请人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准确填写《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确保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省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推进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推进横向部门间、纵向系统内的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互换。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建立信息数据接收、反馈以及办理情况等的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部门协同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要采取部门交叉培训、联合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窗口人员等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窗口服务能力。
(四)各地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解读,帮助办事群众和企业了解掌握“多证合一”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应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引导社会各界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多证合一”整合证照事项信息,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附:1.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2.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3.青海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和信息填报表
2018年5月21日
附件1
青海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三十六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
序号 |
办理部门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1 |
发展改革部门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创业投资及管理 |
2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
3 |
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4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5 |
公章刻制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7 |
住建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8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9 |
商务部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
10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11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 |
|
12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
|
13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1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15 |
商务部门 |
洗染经营者备案 |
|
1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17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
|
18 |
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
19 |
农牧部门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
2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 |
|
21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
22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
23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
24 |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
25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
26 |
旅游管理部门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 |
出境资质旅行社分社 |
开展出境、入境旅游接待服务 国内旅游服务 |
旅行社分社 |
开展入境旅游接待服务 国内旅游服务 |
27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28 |
外汇部门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29 |
海关部门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
|
|
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证 |
|
30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
|
31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
3233 |
税务部门 |
税务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34 |
质监部门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35 |
统计部门 |
统计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36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新增“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7项) |
序号 |
办理部门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1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2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3 |
农牧部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4 |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
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6 |
气象管理部门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7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合并调整“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2项) |
序号 |
办理部门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调整前 |
1 |
海关部门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
|
2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
调整后 |
1 |
海关部门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取消减少“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1项) |
序号 |
办理部门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1 |
农牧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 |
|
附件2
“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序 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 |
名称 |
|
3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登记注册类型) |
|
4 |
企业登记机关 |
|
5 |
开业(设立)日期 |
|
6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合伙期限自 |
|
7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合伙期限止 |
|
8 |
住所 |
|
9 |
邮政编码 |
|
10 |
联系电话 |
|
11 |
生产经营地址 |
|
12 |
经营范围 |
|
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14 |
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15 |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资金数额/出资额/成员出资总额 |
|
16 |
币种 |
按实际情况可附列多行信息 |
17 |
币种金额 |
同上 |
18 |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成员名称或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国籍 |
同上 |
19 |
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0 |
分支机构名称 |
|
21 |
分支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隶属单位、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2 |
分支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隶属单位、企业)名称 |
|
23 |
联络员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 |
|
附件3
青海省“多证合一”企业证照事项备案申请书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工商局等17部门《关于在更大范围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本企业在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分公司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年度报告》的同时,持本申请书和信息填报表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
同意将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本申请书和信息填报表补充填报的相关信息共享至涉企证照事项的所属部门,并承诺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接受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负责人/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设立登记同时提交该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负责人、投资人)签字,企业不用盖章。
信息填报表
经营范围含有以下涉企证照事项的,请勾选相应的事项,并按规范表述填写经营范围及该事项对应的附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序号 |
证照所属部门 |
涉企证照事项 |
信息采集表 |
备注 |
1 |
发展改革部门 |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
|
2 |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
|
|
3 |
财政部门 |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
|
4 |
公安部门 |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门卫 □巡逻 □守护 □押运 □随 身护卫 □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
|
|
5 |
□ 公章刻制核准备案 |
|
|
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信息采集表1 |
|
7 |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
|
8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信息采集表2 |
|
9 |
□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10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信息采集表3 |
|
11 |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
|
12 |
商务部门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信息采集表4 |
|
13 |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 |
|
|
14 |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
|
|
15 |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
信息采集表5 |
|
16 |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信息采集表6 |
|
17 |
□ 洗染经营者备案 |
信息采集表7 |
|
18 |
□ 不涉及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 |
信息采集表8 |
|
19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
20 |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
|
|
21 |
□ 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经销 □二手车置换 □二手车拍卖 |
|
|
22 |
农牧部门 |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
|
23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
|
24 |
交通运输部门 |
□ 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分公司设立备案 |
|
|
25 |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
|
26 |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
|
27 |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 |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
|
28 |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
|
29 |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
|
|
30 |
旅游部门 |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 |
|
|
31 |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 |
信息采集表9 |
|
32 |
外汇部门 |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
|
|
33 |
海关部门 |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
信息采集表10 |
|
34 |
□ 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证 |
|
|
35 |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
信息采集表11 |
|
36 |
气象管理部门 |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信息采集表12 |
|
37 |
统计部门 |
□ 统计证 |
|
|
38 |
质监部门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39 |
税务部门 |
□ 税务登记证 |
信息采集表13 |
|
40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 营业执照 |
|
|
41 |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
|
“多证合一”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补充信息采集表1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 |
|
隶属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机关 |
|
经营范围(单选) |
□劳务派遣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多证合一”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补充信息采集表2
房地产经纪 专业人员姓名 |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
|
身份证号 |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注:需1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执业
“多证合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补充信息采集表3
造价工程师姓名 |
|
身份证号 |
|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
|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 |
|
经营范围(单选)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注:需3 名以上造价工程师执业
“多证合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补充信息采集表4
企业名称(英文) |
|
企业经营场所(英文) |
|
企业网址 |
|
企业传真 |
|
“多证合一”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补充信息采集表5
业务类型范围 |
运输方式(可多选) |
□海运 □陆运 □空运 |
货物类(可多选) |
□一般货物 □国际展品 □过境运输 □私人物品 |
服务项目(可多选) |
□揽货 □托运 □定舱 □仓储中转 □集装箱拼装拆箱 □结算运杂费 □报关 □报验 □保险 □相关短途运输 □运输咨询 |
特殊项目(可多选) |
□ 多式联运 □ 办理国际快递 □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 □ 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公文除外 |
企业英文名称 |
|
经营场所(英文) |
|
企业电子信箱 |
|
联系传真 |
|
法人机构类别 (单选) |
□企业 □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组织机构、 |
是否上市(单选) |
□是 |
上市地区 |
□深交所主板 □上交所 □新加坡 □香港 □纳斯达克□纽约交易所 □日本 □英国 □深交所创业板 □新三板 □深交所中小板 □其他 |
□否 |
是否控股(单选) |
□内资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非股份制 □内资与境外资本(外商和港澳台商)投入各占50% |
主要控股公司名称● |
|
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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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单选)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多证合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补充信息采集表6
联络员职务 |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
网点数(个) |
|
企业类型 |
(单选)□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
企业性质 |
(单选)□国有控股 □集体控股 □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 |
企业总资产(万元) |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从业人员(人) |
|
其中:大专以上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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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台/套) |
|
运输车辆(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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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机(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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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拣设备(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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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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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切工具(台/套) |
|
其他设备(台/套) |
|
|
|
经营范围(单选)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多证合一”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
补充信息采集表7
“多证合一”
不涉及国家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补充信息采集表8
企业名称(英文) |
|
统计部门 |
|
是否位于自贸试 验区内 |
□是 □否 |
是否位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
□是 □否 |
企业类型 |
□合资 □合作 □独资 □股份制:□上市 □非上市(□公众公司 □其他) |
投资行业 |
|
主营行业 |
|
业务类型 |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功能性机构(□地区总部 □采购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 □结算中心 □销售中心 □分拨中心 □其他: ) |
□投资性公司 □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境内居民返程投资 □投资性公司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
□类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企业 □商业保理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 □其他) |
□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
□投资者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仅限于符合上述协议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设立港、澳投资企业及与内地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情形) |
成立方式 |
新设 |
□普通新设 |
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
□并购设立 |
□合并新设 |
□吸收合并 |
□分立新设 |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 |
□境外公开发行证券(发行H股、N股、S股等) |
计价币种 |
(勾选币种) |
总股本 (股份公司填写) |
股份总数: 万股 |
每股票面金额: 元原币 |
企业组织机构(可按实际数量增加填报) |
最高权力机构: |
董事: |
姓名: |
国籍(或地区):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产生方式: □选举 □委派,委派方:(勾选投资者) |
监事: |
姓名: |
国籍(或地区):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产生方式: □选举 □委派,委派方:(勾选投资者) |
总经理; |
姓名: |
国籍(或地区):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国籍(或地区): |
□护照号: □身份证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台胞证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可按实际控制人数量增加填报) |
姓名/名称 |
(中文) |
(英文) |
国籍(或地区)/注册地 |
|
证照号码 |
证件类型: |
号码: |
类别 |
从以下类型中勾选: □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自然人 □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国际组织 □境内上市公司 □境内自然人 □国有/集体企业 □其他: |
实际控制方式 |
从以下方式中勾选: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权力机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请详细说明) |
履行公告程序有关情况的说明 |
(仅限合并、分立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企业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传真: |
联系地址: |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
□是: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项目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 (万美元) 项目执行年限: 年 项目用汇额度: (万美元) □否 |
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投资者数量增加填报) |
投资者名称/姓名 |
股份类型: (股份公司填写) 上市地: (股份公司填写) (中文) |
(英文) |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文件 |
□已取得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投资者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至: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号码: 有效期至: 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号码: 有效期至: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数量: 万股(股份公司填写) 出资金额: 万元原币 合作条件: |
权益比例: % |
出资方式 |
□现金: 万元原币 □实物: 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 万元原币 □土地使用权: 万元原币 □股权: 万元原币 □其他: 万元原币 |
资金来源地 |
|
出资期限 |
年 月 日前 |
投资者类型 |
境外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以下投资类企业) □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 □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
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情况 □不存在前述情况 |
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可按实际控制人数量下拉填报) |
姓名/名称 |
(中文) |
(英文) |
国籍(或地区)/注册地 |
( |
证照号码 |
证件类型: |
号码: |
类别 |
从以下类型中勾选: □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自然人 □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 □国际组织 □境内上市公司 □境内自然人 □国有/集体企业 □其他: |
实际控制方式 |
从以下方式中勾选: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单独或与关联投资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权力机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请详细说明) |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可按投资者数量增加填报;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以并购方式 成为股东 |
□是 □否 |
被并购方 |
(如同一投资者购买企业多个股东股份,可填写多个被并购方) |
不存在关联并购 |
□本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
特殊行业并购 |
本交易是否涉及拥有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 □是 □否 |
涉及国有资产情况 |
本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是 □否 |
被并购股权情况 |
被并购方认缴出资额: 万元原币 被并购方实际出资额: 万元原币 |
并购支付对价 |
万元原币 |
并购支付方式 |
□现金: 万元原币 □实物: 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 万元原币 □土地使用权: 万元原币 |
□股权: 万元原币 |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万元原币 |
□境内公司股权: 万元原币 |
□其他: 万元原币 |
并购方出资股权评估值 |
万元原币 |
被并购股权/资产价值评估情况 |
股权/资产评估值: 万元原币 |
(如并购支付对价低于评估值90%需作出说明): |
财务审计报告编号: |
核准/备案机构(涉及国有资产): |
被并购企业所投资企业情况 |
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是 □否 |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可按投资者数量增加填报;仅限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 |
以战略投资方式成为股东 |
□是 □否 |
战略投资阶段 |
□投资者首次战略投资 □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 |
不存在关联并购 |
□本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
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
□本交易属于《备案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范围 |
投资者主体性质 |
□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
持股比例 |
战略投资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 |
是否成为控股股东 |
是否为被投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是 □否 |
投资方式 |
□定向增发 |
□协议转让 □要约收购 |
股份转让方情况说明: |
□其他: |
特殊行业并购 |
本交易是否涉及拥有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是 □否 |
涉及国有资产情况 |
本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是 □否 |
战略投资受让金额 |
万元原币 |
战略投资交易对价 |
万元原币 |
战略投资溢折价 |
万元原币 |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
□现金: 万元原币 □实物: 万元原币 □无形资产: 万元原币 □土地使用权: 万元原币 |
□股权: 万元原币 |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万元原币 |
□境内公司股权: 万元原币 |
□其他: 万元原币 |
出资股权评估值 |
万元原币 |
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情况 |
被投资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是 □否 |
投资者承诺持股期 |
月 |
投资者资产状况 |
外国投资者自身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母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 (万美元) |
“多证合一”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
补充信息采集表9
隶属的旅行社企业经营许可证编号 |
|
隶属的旅行社企业经营许可机关 |
|
|
质保金缴纳金额 |
|
|
经营范围(可多选)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注:(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多证合一”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补充信息采集表10
注册海关 |
|
特殊贸易区域 |
|
经济区划 |
|
经营类别 |
|
英文名称 |
|
英文地址 |
|
企业类别(多选) |
□外贸企业 □有自营权的生产企业 □集装箱场站 □注册厂(库)□出口货物生产企业 □熏蒸单位 □国内定点加工厂 □国外定点加工厂 □配餐料使用单位 □进境动物产品仓储单位 □出境动物产品仓储单位 □进境动物产品运输单位 □出境动物产品运输单位 □进境动物隔离场 □出境动物隔离场 □进境动物养殖场 □出境动物养殖场 □进境植物产品仓储单位 □出境植物产品仓储单位 □进境植物产品运输单位 □出境植物产品运输单位 □进境植物隔离场 □出境植物隔离场 □进境植物种植场 □出境植物种植场 □其他 |
报关人员姓名 |
|
报关人员 身份证件类型 |
|
报关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 |
|
经营范围(单选)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注:请先取得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 |
“多证合一”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补充信息采集表11
“多证合一”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补充信息采集表12
气象信息服务提供方式 |
□电视□广播□报纸□声讯电话□传真□显示屏□大喇叭□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邮件□短信 |
气象信息服务范围说明 |
|
经营范围(单选) |
□气象信息服务 |
“多证合一”
涉税信息
补充信息采集表13
财务负责人信息 |
姓 名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其他信息 |
生产经营地 |
|
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
从业人数 |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