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给办事群众带来哪些便利?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高涨,企业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缺,企业对“起名难、效率低”反应日趋强烈。改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就是通过下放企业名称登记管辖权、提供企业名称网上精准查询比对服务、实行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等改革举措,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简化优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使办事群众可以足不出户自主查询、申报企业名称,在达到一定条件后,甚至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一并提交、一同审查,不需要再单独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在2016年12月1日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现有企业名称库继续进行清理,并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对社会全面开放。
二是提供企业名称查询筛查和比对服务。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省工商局和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开放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库查询比对服务系统(简称查询系统),为申请人提供精准的名称查询比对和筛查提示服务。
三是提供可选企业名称列表服务。将已经核准、未登记注册且超过6个月有效期的企业名称等编入可选企业名称列表,供申请人选择使用。选择使用可选企业名称的,委托代理人在填报相关信息后,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最大程度地减少中间审查环节。
四是推行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设置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窗口,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窗口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也可选择到实体窗口提交。
五是下放企业名称登记权。申请冠“青海”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授权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直接核准,申请人直接在企业登记机关领取通知书,切实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三、我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省工商局和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开放企业名称库,设置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窗口,为申请人查询名称、提交名称登记申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后,如何提高申请企业名称的成功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既规范了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的审核行为,也为申请人正确申请企业名称提供了依据。两个《规则》对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构成做出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申请人在自主选择企业名称时,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和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均会按照《规则》给予限制或提示,要求申请人重新选择企业名称,从而促使申请人正确选择申报企业名称,提高申请企业名称的成功率。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简化优化了哪些流程?
(一)简化申请流程。申请人在青海省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通过精准筛查比对的,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企业名称申请,不再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简化审核流程。对于通过查询系统精准筛查和比对,没有提示禁用、相同、相似字号情形的,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企业名称网上登记系统将核准信息发送给申请人,避免申请人往返跑腿。
(三)简化登记流程。企业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一并进行受理审核,减少单独审核企业名称的流程。
六、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赋予了申请人哪些自主选择权利?
一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实体窗口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窗口提交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二是申请人可以在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中直接选择登记程序最简便的可选企业名称。三是对存在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经登记的名称近似情形时,申请人在做出企业名称登记承诺后,可自主选择拟申请的名称。
七、申请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哪些内容或文字?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名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
八、如何调处企业名称争议?
一是建立企业名称登记承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申请人在补充填写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后,作出服从企业登记机关裁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等的承诺。二是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名称争议后,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承诺和快速处理机制,进行争议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强制纠正。三是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法院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