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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2018年06月07日 14:42 来源:企业注册处 点击:[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工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青海工商”微信公众号,在《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方留言提出修改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邮编:810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

附: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压缩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办时间,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总体要求,围绕工商登记、印章刻制备案、申领发票审核等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工作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健全服务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压缩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升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的实际体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全省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要求

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2018年年底前,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减至8.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中,办理企业

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到1天以内),印章刻制及备案压缩至1天以内,办理首次申领发票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设立登记同步办结。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7〕172号)相关规定,持续推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制作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内的“多证合一”改革,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公章制作、纳税申报、参保登记等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加强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优化结构设计,进一步压缩企业登记时间。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共享平台、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公章制作单位名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在线办理公章刻制手续。进一步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

(三)优化企业登记流程。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实行“口头申报、审核合一、当场发照”的简易登记制度,有效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效率。

(四)推进投资主体证明网上校验。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各相关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电子营业执照信息,进行主体身份识别和认证验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联网进行全国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身份网上比对验证。对通过网上校验的投资主体,不再重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由相关部门通过交换平台获取。

(五)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企业登记注册中,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办〔2014〕79号)的相关规定。

四、责任分工

(一)建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机制。省工商局负责推动全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建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持续推进)。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围绕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目标,依法制定完善业务流程,统一工作要求,指导、推动本系统落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6月20日前完成)。对于企业开办前后需要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各相关部门要实行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持续推进)。

(二)推进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省工商局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相关要求,升级改造和推广使用相关业务系统和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完善数据推送、对账、纠错等机制,推动企业登记基础信息数据的实时共享和自动交换(6月20日前完成)。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推进本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施流程优化再造,做好企业登记基础信息的实时接收、认领、导入、转换、反馈以及系统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推送、接收工作(6月20日前完成)。省政府电子政务办推动全国人口基础信息与省工商局共享共用,为自然人投资主体身份信息联网比对查验提供保障(6月15日前完成)。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工商局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省公安厅要建立完善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公布目录,并加强对公章制作单位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印章制作效率(持续推进)。

(四)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地在政务大厅设置专门咨询区域和自助服务区域,提供电脑、自然人身份认证、互联网等网上办事设施,配足配强咨询、辅导、导办等专职帮办辅助人员,提供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和登记指导(8月30日前完成)。省工商局加快开发网上智能咨询解答系统,开通咨询解答热线电话,强化对申请人登记注册前的辅导服务,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8月30日前完成)。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等便利化服务,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要加强本地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定目标、定任务、抓落实,不断提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效能。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立足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多角度、深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窗口登记人员、帮办辅助人员以及印章制作单位、专业代理机构等的免费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便利化服务水平。

(三)加强跟踪督促。省工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处置投诉举报。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通报曝光,严肃问责;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2018年6月7日

附件

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青海省 市(州) 县(市、区) 街道 (镇/乡) 路 (社区/村) (楼号、房号)

是否

取得产权证

□是 □否

房屋性质

□住宅(□城镇住宅 □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证件号码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

·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们)已阅知相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办〔2014〕79号),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有效、合法,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我们对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条件履行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手续真实、有效、合法的义务,并对因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和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我(们)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在住宅内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生产经营活动。

5.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在住所(经营场所)置备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7.登记注册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由全体投资人(经营者)签名,变更登记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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