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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工商局流通环节商贸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8年05月24日 09:51 来源:消保处 点击:[ ]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升级,提升消费质量,根据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关于开展“大美青海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流通环节商贸领域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特制定《省工商局流通环节商贸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青海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www.hrfiso.com),通过首页右上侧“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邮编:810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

附:《省工商局流通环节商贸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工商局流通环节商贸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大美青海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青消联席办〔2018〕1号)要求,为有序开展全省流通环节商贸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流通环节商贸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为放心商超、放心街区、放心市场、放心网店、放心汽车4S店等五种类型,对外名称统一为“‘大美青海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

第三条 放心商超、放心街区、放心市场、放心网店、放心汽车4S店创建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各市州(区县)、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流通环节商贸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

第四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引导和社会动态监督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经营者自愿参与和公开承诺原则;

(四)非有偿服务原则和非终身制原则;

(五)市场手段激励和失信即时退出原则。

第五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创建条件为:

(一)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度,以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为基本条件,自觉接受消费体验和社会评价,在放心消费创建中能起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二)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普通商品推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与其他放心消费承诺内容一并公开(网店的放心消费承诺,加载于经营网店首页醒目位置),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三)严把销售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自查自检、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管控措施,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

(四)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公开商品和服务质量真实信息,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无虚假宣传、让利、促销和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五)重视商品服务售后保障,严格执行商品“三包”及相关规定,履行承诺、诚实守信。

(六)建立健全赔偿先付制度等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建立与工商和市场监管、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体系互联互通的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消费投诉处理,主动自行协商和解消费争议,一般性消费投诉做到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消费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六条 经营主体达到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条件的,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并对外公开放心消费承诺书。

第七条 经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审核的申请对象,报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复核。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提出放心网店申请的,在网店经营者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对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由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集中公示。

第九条 经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和省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报省工商局复核。

第十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复审。

第十一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审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由省工商局向社会集中公布,并授牌。

第十二条 对公布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标识使用规范要求,统一制作标牌发放给示范单位,悬挂于经营场所主要醒目位置,或加载于网店首页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所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均通过新闻媒体及省工商局“大美青海 放心消费”官方网站专栏对外公布,纳入“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等相关活动的重要方面予以正向激励。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推出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激励措施,激发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第十五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予以撤销: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或发生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安全事故(事件)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或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在消费者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等消费监督中反映与其公开承诺不相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六)经营主体破产、注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经营困难,难以达到第十七条所列标准的,或自动放弃示范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切实履行放心消费社会公开承诺,不断提高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维护好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声誉,并主动接受政府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各市州(区县)、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应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强化日常业务指导,督促其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创新完善维权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其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创建水平,并加强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申报和上一年度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提出新确定的创建单位名单和经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名单,由省工商局在官方网站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向经营者颁发或收回创建标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8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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